受贿罪

2026-01-25 11: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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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罪普法:守牢公权廉洁底线,杜绝权钱交易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贪污贿赂类核心罪名,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的行为,旨在维护国家公职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利益。本文结合《刑法》及司法解释,清晰解读受贿罪的构成、立案、量刑及相关法律要点,明确公权力的法律红线。

  一、什么是受贿罪?核心构成要件界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受贿论处。

  四大核心构成要点

  1.主体专属:仅限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利用职务便利: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事务的权力,或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如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行为类型:分两种——索取贿赂(主动索要他人财物,无需为他人谋利即构罪)、收受贿赂(被动收受财物,需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谋利任一阶段)。

  4.贿赂范围:不仅包括货币、实物,还涵盖各类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赠与、车辆使用权、充值卡、购物券、股权、债权减免、免费服务等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二、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只要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达到以下数额或情形,监察机关将依法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

  1.受贿数额3万元以上;

  2.受贿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缴工作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多次索贿的;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注意: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计算。

  三、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数额+情节,罚则层层加重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受贿量刑与贪污罪一致,结合数额、情节及造成的损失分三档,索贿行为从重处罚是法定原则:

  基础量刑档(含罚金刑,必并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数额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有上述立案中8种严重情形之一;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受贿数额300万元以上,或受贿数额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且有上述严重情形之一;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判处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定从重情形

  索贿因主观恶性更大,属于受贿罪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在对应量刑档内依法提高处罚标准。

  四、受贿罪的特殊情形:这些行为也构罪

  1.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离职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3.单位相关受贿: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职务便利受贿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单位受贿的,单独构成单位受贿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

  五、受贿罪的法律后果:除刑罚外的连带惩戒

  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除承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事责任,还将面临一系列终身性惩戒,无任何“退路”:

  1.财产刑与赃款追缴:一律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并处没收财产;受贿所得的全部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责令退赔,上缴国库;

  2.公职与身份丧失: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永久丧失公职身份,不得再录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职业限制:因受贿被判刑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4.党纪政务双重处罚:在刑事处罚前,纪检监察机关将依法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党纪政务处分,取消一切党内荣誉、待遇;

  5.社会信用惩戒:受贿犯罪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影响出行、融资、消费等各类社会活动。

  六、关键提醒:这些误区必须规避

  1.误区:“收礼没办事,不算受贿”→收受贿赂只需承诺为他人谋利即构罪,无需实际办成事,哪怕仅口头答应,也不影响受贿罪成立;

  2.误区:“收财产性利益不算受贿”→股权、房屋、免费服务等财产性利益,与现金、实物具有同等法律属性,均属于贿赂范畴;

  3.误区:“离职后收钱没事”→离职后利用原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钱,仍构成受贿,且追诉时效从受贿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误区:“索贿才重罚,收贿轻罚”→收贿达到严重情节同样会判处重刑,索贿是法定从重情节,会在对应量刑档内进一步加重处罚;

  5.误区:“小额受贿只是违纪,不犯罪”→受贿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只要具备多次索贿、为他人谋职务提拔等情形,直接构成犯罪,并非单纯违纪。

  受贿罪的本质是公权力与金钱的交易,国家工作人员手握公权,肩负公共信任,任何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将触碰法律红线。守住廉洁底线,拒绝权钱交易,既是法律要求,也是公职人员的立身之本,更是对个人、家庭的终身保护。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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