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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宁夏某某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出具鉴定评估意见书,涉案车辆维修费用为8357元,贬值损失为57594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原审综合考虑鉴定结论、车辆摆放时间、受损程度等因素,酌定车辆贬值损失为4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判令马某1向宁夏某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8357元、贬值损失40000元、鉴定费6500元,共计54857元并无不妥。【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宁夏某公司与马某1、马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虽然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仍然可以考虑酌情适当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22)宁0381民初2566号二审: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3民终463号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宁民申1403号裁判要旨
宁夏某某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出具鉴定评估意见书,涉案车辆维修费用为8357元,贬值损失为57594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原审综合考虑鉴定结论、车辆摆放时间、受损程度等因素,酌定车辆贬值损失为4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判令马某1向宁夏某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8357元、贬值损失40000元、鉴定费6500元,共计54857元并无不妥。
裁判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宁民申14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夏某公司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1一审被告:马某2
再审申请人宁夏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某1、一审被告马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22)宁0381民初2566号、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3民终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宁夏某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能够证实原审鉴定意见车辆贬值损失金额57594元是合法合理的,鉴定意见不存在问题,法院应当采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在销售时因是事故车辆,导致销售时车辆价值实际贬损,最终车辆出卖价格为360000元,依据鉴定意见中新车市场价格为435000元,出卖车辆实际损失75000元,比鉴定意见中车辆损失金额要大。原审法院不采纳鉴定意见,认为鉴定意见中车辆损失计算公式中市场波动系数没有确切来源,迳行裁判,酌情减少车辆贬值损失认定为40000元,侵害宁夏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予再审。综上,宁夏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向本院申请再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宁夏某某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出具鉴定评估意见书,涉案车辆维修费用为8357元,贬值损失为57594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原审综合考虑鉴定结论、车辆摆放时间、受损程度等因素,酌定车辆贬值损失为4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判令马某1向宁夏某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8357元、贬值损失40000元、鉴定费6500元,共计54857元并无不妥。宁夏某公司提供的证据2022年11月22日宁夏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马某雄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2022年11月23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360000元,不属于新证据,不能推翻原判决,故宁夏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宁夏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夏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2、关联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陈某伶与吴某辉、蔺某超、中国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5072号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6151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6719号
【裁判要旨】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吴某辉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辉所驾驶的车辆虽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就间接损失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并提交了相应证据,陈某伶主张的系因车辆损坏造成的间接损失,故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相应赔偿责任由吴某辉承担。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应支持贬值损失,但本案中,陈某伶的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其中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原审法院据此酌情支持陈某伶主张的贬值损失,并无不当。吴某辉对鉴定结论持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鉴定结论存在无效情形,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亦不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采纳陈某伶所供鉴定结论,结合车辆部分受损配件已经换新维修,损失已得到绝大部分弥补之事实,酌情确定陈某伶车辆贬值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来源:民商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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