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无罪”还是“入刑”?在刑事辩护中穿透“非法占有目

2026-02-08 16: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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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是刑事法律实务中极具争议的罪名之一,其与普通的经济纠纷、民事欺诈往往仅有一线之隔。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商业往来因经营失败、资金链断裂而被控诈骗,被告人面临的不仅是巨额罚金,更是漫长的铁窗生涯。

  许多被告人家属在咨询时满腹委屈:“这明明是生意没做成,亏了钱,怎么就变成骗子了?”今天,黄钊律师结合案例的裁判精神,为您拆解诈骗罪辩护中的逻辑核心。

  一、辩护的核心是“民刑交叉”的精准定性

  法院对诈骗犯罪的认定有着严格的实质性审查标准:

  核心裁判精神: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被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虽然存在夸大事实、虚假宣传等欺诈手段,但其主观上是为了通过经营获取利润,且有实际的履行行为或还款努力,则应按民事纠纷处理,不应动用刑罚。

  二、亲自办案视角:从十年重刑到撤回起诉,如何界定“生意失败”?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黄钊律师曾办理过一起涉“加盟诈骗”案。被告人吴某因经营餐饮加盟,收取的加盟费未如约用于品牌推广,而是用于偿还公司旧账,被几十名加盟商联名举报。一审公诉机关认为吴某虚构经营规模,涉嫌诈骗罪,建议量刑十年以上。

  作为被告人吴某的辩护律师,黄律师通过“事实复原法”成功实现了无罪辩护逻辑:

  证明“履行行为”的存在:黄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吴某租用办公场地、聘请员工、进行菜品研发以及为前几名加盟商提供选址服务的实物证据。这证明吴某有真实的经营行为,而非单纯的卷款潜逃。

  拆解“资金去向”:黄律师通过精细化的账目核对发现,资金虽然用于偿还旧账,但该旧账亦属于公司经营成本,且吴某个人并无奢侈消费、转移资产至境外等非法占有迹象。

  主观意愿的抗辩:黄律师指出,吴某在项目陷入困境后并未失联,而是积极与加盟商协商退费方案。这种积极止损的行为与诈骗罪中“恶意失联”的特征完全背驰。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黄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吴某虽在经营中存在欺诈和违约,但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最终,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吴某被无罪释放。此案成功避免了将商业风险刑事化的司法偏差。

  三、律师专业剖析:诈骗罪辩护的三个“破局点”

  在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时,黄钊律师总结了以下关键的法律切入点:

  1.穿透“虚构事实”的严重程度

  并非所有的撒谎都构成诈骗。

  辩护逻辑:如果被告人仅是在履行能力、资产背景上有所夸大,但核心合同义务有履行可能,且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属于民事瑕疵而非刑事诈骗。

  2.资金用途的实质审查

  钱花在哪了,直接决定了罪与非罪。

  辩护逻辑:只要资金主要用于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相关的周转,即便最后亏损无法返还,也不应推定为非法占有。

  3.行为人的事后态度

  是“跑路”还是“协商”?

  辩护逻辑:被告人在纠纷发生后,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是否承认债务、是否配合调查,是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事实依据。

  四、规则总结

  罪刑法定原则:严禁将民事违约简单套用诈骗罪名。

  证据标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不能仅凭结果倒推动机。

  辩护介入点:刑事律师应尽早介入,在侦查阶段通过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保留对被告人有利的经营证据。

  结语

  在黄钊律师看来,诈骗罪的辩护打的是“证据的颗粒度”,守的是“商业的自由度”。

  很多被告人并非主观作恶,而是被卷入了商业失败的漩涡。作为律师,黄钊律师致力于通过严谨的账目还原和法律逻辑,为那些被误解的经营者正名,确保法律不会成为商业竞争或经营纠纷中的“加害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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