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时的报酬

2026-02-10 1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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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但是,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不同于其他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的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所以,此情形下,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实质上是为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代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进行遗产管理,具有行使行政职权的性质,原则上不应当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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