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药品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政府哄抬物价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引起社会恐慌,影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严从快予以查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二:某商贸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政府食品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食品经营企业应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既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还要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食品经营企业因未履行前述义务,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某房产经纪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电话号码属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市场主体在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消费者个人电话并上传至网络软件,以利用该软件向消费者打电话推销商品的方式使用消费者个人电话号码信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此依法予以处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四:刘某诉某区公安分局、某区政府治安拘留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反复拨打正在执行职务民警的手机、发送侮辱性短信等行为,构成辱骂民警的事实,实施了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等裁量因素,该行为构成“情节严重”,应当适用较重的处罚幅度。
案例五:张某诉某市森林公安局林业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根据《森林法》有关规定,除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均须申请采伐许可证。行政机关对无证砍伐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六:某餐饮公司诉某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未经行政处罚告知程序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