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一审:(2022)闽0624民初1421号
二审:(2022)闽06民终3560号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7日,张某(女)与吴某(男)登记结婚。
2011年5月10日,吴某与张某签订赠与书,内容为:本人吴某与张某结婚前有一房产103号房,属于我结婚前个人房产,今愿意将房产百分之三十的份额赠与妻子。此赠与不管何时只要妻子没提离婚就有法律效力,永不更改。口说无凭,特立此为据。
2022年4月8日,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离婚诉讼时双方对该赠与事项未予处理。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022年7月7日,张某具状起诉,主张房产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要求将103号房产百分之三十份额的折价款约人民币15万元支付给张某。
被告吴某辩称:本案讼争的不动产至今并未办理过户登记,吴某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吴某在之前的离婚诉讼中已经明确提出撤销讼争赠与合同,已经行使了撤销权,该赠与合同已经被依法撤销,应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夫妻房产赠与如何适用合同编规则、夫妻房产赠与的有效范围、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如何适用?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赠与合同不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且案涉房屋至张某起诉之日止均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也未办理赠与公证,因此吴某享有撤销权。“妻子没提离婚”系双方就赠与合同效力的约定,赠与合法自成立至赠与人撤销前都有法律效力。撤销权与具有法律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相冲突。该就法律效力的约定并不能排除赠与人依法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或未经公证前享有的任意撤销权,因此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尽管法律、司法解释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但是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赠与书约定“永不更改”,系吴某自愿放弃任意撤销权,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该约定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故吴某行使任意撤销权受到该约定的限制。提起离婚诉讼的是吴某,并非张某,在离婚时双方对该赠与事项未予处理,本案诉讼中吴某主张撤销赠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张某作为受赠人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但其与吴某已经离婚,不具备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房屋的基础,因此只能折价补偿,故张某请求吴某支付房产30%份额折价款应予支持。
观点
在夫妻房产赠与中,通过约定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情况较为常见。有观点认为,合同中“生死不变”的表述应视为赠与人自愿放弃任意撤销权。也有观点认为,“终身不变”的表述表达的是赠与的决心,类似于民间的发誓,与放弃撤销权没有任何牵连。笔者认为,任意撤销权并非法定撤销权,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也可以约定放弃。双方当事人有权协议放弃任意撤销权,该约定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赠人应当对自己的赠与承诺有完全的后果预期,不能因为夫妻的身份关系,就以发誓否定其意思表示的效力。具体到本案中,赠与书中明确写到“永不更改”,应认定为吴某自愿放弃任意撤销权。二审法院不支持吴某行使任意撤销权,将案涉房产按份折价给张某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婚姻家庭编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共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