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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刑事裁判的承认
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是指当本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犯罪行为受到外国法院确定的有罪还是无罪判决时,本国是否承认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问题。对此,在立法上有三种方式:
1.消极承认。即外国生效的刑事判决并不制约本国刑罚权的实现,不管外国所作的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本国都有权就同一行为重新审判,但对外国判决及刑罚执行的事实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2.积极承认。即将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与本国的刑事判决同等看待。外国判决所认定的刑罚尚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的,国内法院执行该判决或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如果所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在国内也视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3.有的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兼采积极承认和消极承认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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