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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为要约撤销往往涉及受要约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其设定了一定的限制。《合同法》对此作出具体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反悔的,可以依法撤销。要约人撤销要约后,要约失效。“要约被依法撤销”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为要约不具有《民法典》第476条所规定的除外情形;二为在时间上符合第477条的规定。否则,撤销要约不发生效力,要约依然有效。至于要约人撤回要约,并不存在要约失效的问题,因为撤回要约时,要约并未生效,亦无从谈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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