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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成年女儿的绝境与起诉
吴小某(化名)出生于2006年,是吴某与李某的婚生女。2012年,吴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吴小某由母亲李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李某全部自行负担,吴某无需支付。此后,二人各自重组家庭。
不幸的是,2024年,已满18周岁的吴小某被确诊患有白血病,病情急剧恶化且无法配型。彼时,她虽已成年,但仍在校读书,因身体原因尚未独立生活。母亲李某为照顾女儿无法工作,巨额医疗费主要依靠个人借款及吴小某继父的筹借。吴某仅在2024年7月后向女儿转款10000元。因无力承担高昂费用,吴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生父吴某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的抚养费40万元。吴某则辩称自己经济困难,在外打工,计划通过社会机构为女儿寻求救助。
法院裁判:离婚协议约定并非不可突破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父母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父亲不负担抚养费,父亲是否还应承担成年患病子女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从以下三个层面作出了详细论证:
第一,离婚协议约定有效,但存在法定例外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同时,该条款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如果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费用显著增加,或者直接抚养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子女生活水平显著下降,子女有权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吴小某罹患急性白血病,医疗需求急剧增加,生活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完全符合上述例外情形。因此,原有的“免付抚养费”约定不能成为阻却吴某承担责任的绝对理由。
第二,吴小某虽已成年,但属于法律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有抚养义务。
本案中,吴小某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上学,且身患重病,客观上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因此,她完全有权要求生父吴某支付抚养费。
第三,父亲经济困难可调整数额,但不能免除义务。
法院认为,吴某主张的经济困难,仅能作为调整抚养费具体数额的考量因素,而非免除其法定义务的法定事由。根据子女实际需要优先的原则,吴某作为生父,理应在合理范围内分担抚养责任。
最终,综合考虑吴小某已产生的高额医疗花费、吴某的收入及家庭负担、以及其已支付的10000元等事实,法院酌定由吴某一次性支付吴小某抚养费15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分析与提示
作为律师,我认为本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值得每一位离异父母关注:
“免付抚养费”约定并非一劳永逸。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主要针对的是正常情况下的日常抚养开支。当子女遭遇重大疾病、残疾等非正常、大额的必要费用支出时,该约定可以被突破。法律优先保护子女的生命健康权。
父母的抚养义务可能延伸至子女成年后。通常理解,抚养费支付至子女18周岁即可。但法律明确规定了例外情形:若成年子女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因患病、残疾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父母仍需承担抚养责任。
经济困难不是绝对免责理由。非抚养方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法院会综合考虑其收入、家庭负担等因素酌情确定数额,但完全免除责任的可能性极低。
建议与风险防范:对于直接抚养方而言,若子女突患重病,应积极收集医疗记录、费用凭证、自身经济困难证明等证据,及时向非抚养方主张分担费用。对于非抚养方而言,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尽量明确“大额医疗费用”的分担规则,避免未来产生争议。
结语
法律既有其稳定性,也不失其灵活性。离婚协议的约定必须尊重,但当子女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难之际,法律的天平会毫不犹豫地向“子女最大利益”倾斜。本案的判决清晰地表明:血亲的责任,不会因一纸离婚协议而彻底割裂;危急时刻,父母仍是彼此的后盾。
来源:龙华区法院、深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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