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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
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规定,"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数量或价值达到一定标准
内陆水域(如河流、湖泊、水库等):
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的;
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的。
海洋水域:
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
(二)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
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禁用工具捕捞的,无论捕捞数量多少,均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可以构成犯罪。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使用电、毒、炸以外的其他禁用工具(如地笼网、密眼网等),如果未捕捞到渔获物,实践中需谨慎认定,一般要求对渔业资源的破坏达到与电、毒、炸相当的程度才能入罪。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捞的;
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
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二、量刑调节因素
从轻、减轻情节
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立功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甚至可以单处罚金或不起诉。
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赔偿生态损失(如投放鱼苗增殖放流)、修复水域生态的,司法实践中会作为从宽考量因素。例如,主动缴纳修复资金并增殖放流的,可减基准刑约30%。
未成年人、怀孕妇女、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在符合条件时应当宣告缓刑。
从重情节
暴力抗拒、阻碍执法的(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
对水生生物资源或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
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
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三、缓刑的适用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可以适用缓刑,前提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刑期前提: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法定刑天然契合此条件);
2.实质要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司法实践中,主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积极进行生态修复的被告人,获得缓刑的概率较高。
四、单位犯罪
单位(如公司、企业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标准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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