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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特殊问题
(一)预备犯、未遂犯与刑事管辖权对于预备犯,如果其预备行为在中国,其实行行为在外国的,属于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对于未遂犯,如果其实行行为在外国,但是其预定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在中国的,也属于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二)共同犯罪与刑事管辖权对于共同正犯,部分共同者的行为在中国实行,部分共同者的行为在外国实行的,对所有正犯,都应当适用中国刑法。对教唆犯和帮助犯,如果正犯的实行行为在中国,即使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在国外的,根据共犯从属性的原理,教唆犯、帮助犯的行为从属于正犯行为,因此,也属于在中国领域内犯罪;但是,教唆犯、帮助犯在国内,而实行犯在国外的,只有教唆犯、帮助犯属于国内犯,实行者的行为并不具有从属性,因此,实行者属于国外犯。
(三)中国刑法没有管辖权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中国刑法对一些危害很大的行为没有管辖权的情况,这也是需要引起注意的:(1)对于某些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性质较为严重的罪行,由于我国并未缔结或者参加该条约,因此难以行使刑事管辖权。(2)某些犯罪似乎与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利益有一些联系,但由于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原则都难以适用,中国就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例如,从中国某边境城市开出的、所有权属于中国旅行社的旅游车在进入东南亚某国境内后,随车旅游的A国公民甲和B国公民乙因争抢座位发生口角纠纷,进而发生厮打,甲使用暴力导致乙死亡。由于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原则都难以对甲适用,中国就不能对甲的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
(四)刑事管辖权的竞合为维护国家主权,世界上多数国家都以属地原则作为刑事管辖权行使的首要原则。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不同国家之间可能存在管辖权冲突,例如,当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可能就存在中国的属人原则和国外的属地原则的冲突问题。刑事管辖权竞合的解决,需要靠当事国家之间开展协商、罪犯引渡、遣送、移交等方式加以解决。在管辖权竞合难以解决时,属地原则应当优先于其他原则适用。而前述我国刑法第10条的规定,是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实际上也可以视为解决刑事管辖权竞合的一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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