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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利用残弱乞讨,良心何安?】
街头巷尾,残疾人趴在地上乞讨,儿童在寒风中磕头——他们身后往往藏着一只黑手。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针对的是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构成此罪的关键是“组织”和“暴力、胁迫”。不是自己乞讨,而是控制、操纵残疾人或儿童去乞讨,并从中获利;手段包括殴打、虐待、恐吓、限制自由等。常见情形:拐骗儿童后打断手脚逼迫乞讨;控制聋哑人成立“乞讨团队”统一收款;威逼残疾亲属在闹市跪地讨钱。只要实施了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乞讨,无论是否实际乞讨到钱,都构成犯罪。
很多人以为“残疾人也是我家人,让他乞讨怎么了”,但法律保护弱者不被剥削。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每个人都是有尊严的个体,不是赚钱的工具。看到可疑乞讨,请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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