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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
一、法律依据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规定在以下两份文件中: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年5月16日印发施行)第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两份文件在核心内容上基本一致,可相互参照适用。
二、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共六项)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三)》第十一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只要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达到两次或以上,无论每次容留多少人,均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单次容留行为中,被容留吸毒的人数达到三人或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曾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如拘留、罚款)后,再次实施容留行为的,应予刑事追诉。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只要容留的对象是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无论次数、人数,均直接构成犯罪。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行为人出于营利动机,以收取费用等方式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即使次数和人数未达到其他标准,同样构成犯罪。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兜底条款,例如容留他人吸毒导致被容留者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危害的情形。
三、司法解释中的定罪标准(《毒品犯罪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与立案标准第二项一致)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与立案标准第一项相比,增加了“二年内”的时间限制,比立案标准更为严格)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与立案标准第三项相比,增加了“二年内”的时间限制)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与立案标准第四项一致)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与立案标准第五项一致)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与立案标准第六项一致)
四、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例如容留他人在自己经营场所内吸毒,同时触犯相关管理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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