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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代理人通常不能获得特别授权,核心原因在于婚姻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决定,他人无法代为表态。
法律依据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外,必须亲自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也必须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排除了代理人代当事人决定离婚的可能。
此外,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需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属于当事人主观感受,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说清楚。同时,法律要求先行调解,若当事人不到庭,调解工作难以进行。因此,在涉及是否离婚这一核心问题上,不存在特别授权代理,但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不涉及身份关系变更的问题上,代理人仍可行使部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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