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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证据开示是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交换证据的制度,有助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但很多当事人不了解其操作规则。
一、证据开示的范围
1.控方应当开示的证据:
-指控犯罪事实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有利和不利证据);
-侦查过程中形成的《讯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技术性证据。
2.辩方应当开示的证据:
-拟在庭审中提出的不在场证明、精神病鉴定等证据;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名单及证言。
二、开示的程序与方式
1.启动时间:一般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人申请启动;
2.开示方式:
-纸质卷宗复制(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电子数据拷贝(需签订保密协议);
-重大复杂案件可申请“证据展示庭”。
三、违反开示义务的后果
1.控方未开示关键证据的,法院可延期审理或排除该证据;
2.辩方未开示证据的,可能被限制在庭审中提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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