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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原则的含义及渊源
普遍管辖原则,是指当一个国家既不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国,也不是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国籍国,甚至也不是犯罪行为的受害国时,该国仅仅基于行为人所犯的罪行是严重的国际罪行而对该案件具有刑事管辖权。
该原则的设置理念是:最大限度地使危害了人类共同利益、撼动了国际社会公众良知的行为受到惩罚,不能因某个国家不是行为地国、行为人和受害人国籍国或受害国而对犯下国际罪行的人束手无策,也不能让该国成为罪犯躲避法律追究的避难所。
普遍管辖原则,最早产生于中世纪意大利各城邦对海盗的起诉和审判。当时的国际法学通说认为:海盗是全人类的敌人,每一个人都可以接受命令并武装起来反对他们,后来地中海沿岸个别国家在国内刑法中确立了该原则。到了17世纪它已成为惩治海盗罪的国际习惯法。该原则与传统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相比,合理性在于其契合了世界各国与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需要,它的基础在于保护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
普遍原则的法律基础不是本国刑法,而是国际公约、条约,涉及国际犯罪,诸如灭绝种族、劫持航空器、侵害外交人员等,其适用范围本身就是狭窄的,只能是刑事管辖的补充原则。普遍管辖权是当属地、属人、保护主义均不被适用的情况下才被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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