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持结婚证就可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查询信息

2026-04-30 09: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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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提升法治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家庭支持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推动实施妇女发展纲要、规划,协调解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配备工作力量,做好本辖区内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妇女联合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六条本省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加强部门性别统计工作,推进性别统计监测制度化建设,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保障、维护妇女权益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符合规定的群团组织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妇女提供法律、心理、婚姻家庭、就业创业等方面的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应当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增强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男女平等教育,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保障的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本省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合作,推动粤港澳地区妇女组织以及妇女间的交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妇女事业融合发展。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应当做好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培养、选拔和任用女干部,并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领导干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内部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本单位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工会女职工委员的意见;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涉及女职工权益事项时,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占职工人数比例相适应。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妇女参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或者修改以及开展协商议事活动,并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参与表决。

  第十五条基层妇女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妇女议事会制度,组织、引导妇女参与管理公共事务。

  推动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领域建立妇联组织。

  鼓励和支持在本省工作、居住的港澳妇女加入当地妇女组织。

  第三章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六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以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殴打、残害妇女;

  (二)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手段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三)拐卖、绑架妇女,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四)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五)溺、弃、残害女婴,买卖女婴,谎报、瞒报女婴死亡、失踪;

  (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七)其他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下列行为:

  (一)侮辱、诽谤妇女;

  (二)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妇女的隐私权;

  (三)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音视频、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或者在广告宣传、商业经营等活动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

  (五)其他侵犯妇女人格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婚姻登记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疑似被拐卖、绑架、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妇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侵害、性骚扰。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自我保护和性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用人单位和车站、机场、地铁、公交、商场、旅游景点、公园等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建立防范性骚扰的工作机制,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及时处理有关性骚扰的投诉,并协助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相关案件调查工作。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妇女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音视频、图像等形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妇女人格权益的信息。

  妇女遭受前款侵害的,有权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停止或者制止侵权行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措施,停止或者制止侵权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预防、受理投诉、处置网络侵权的制度措施,通过算法、巡检、举报投诉等方式,防范和制止通过网络侵害妇女人格权益的行为,加大对相关网络账号的处理力度。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和旅馆、民宿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以及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或者配合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女性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提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将孕产妇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加强孕期、产期和产后抑郁等妇女心理健康疾病防治,开展相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将符合条件的分娩镇痛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推动将产前分娩镇痛评估纳入产检项目。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女性成员进行妇科疾病的免费普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妇女联合会应当完善乳腺癌、宫颈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项目,完善流动人口在常住地接受筛查的配套政策,加强对困难企业女职工、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等群体的公益性筛查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落实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种人乳头瘤病毒疫苗费用减免政策,推动适龄女性接种人乳头瘤病毒疫苗。

  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普及推广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提供帮助。

  第二十六条妇女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或者因疾病、生育、灾害等处于危难情形的,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等组织以及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个人应当及时施救,依法提供临时庇护或者其他必要的救助。

  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和社会救助中,应当根据需要保障女性卫生用品以及母婴用品。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开展城市更新、推进新城等重点区域建设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计和配置育婴室、女性厕位等公共设施,推动在人流集中的场所设计、配置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比例不小于2:1。

  女性厕位不足的地方应当通过加强潮汐厕位、男女通用厕间、男女可互换厕位等设施建设或者改造,解决男女厕位比例不均衡的问题。

  鼓励超市、商场、影院、旅游景点、客运枢纽和服务区等人员聚集场所配备满足女性需要的公共厕所和育婴室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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