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咬狗”致死,责任如何划分?法院判了:禁养犬主人全责赔

2026-04-28 11: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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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回顾:牵绳合规犬遇袭,禁养犬酿祸端

  2025年9月2日晚,原告杨某牵引其饲养的宠物犬(泰迪犬)正常行至某餐饮店门前时,该犬只突然被被告曾某所饲养的禁养犬猛烈撕咬。事故发生后,杨某立即报警,并将受伤的泰迪犬紧急送往宠物医疗中心抢救。然而,该泰迪犬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为此支付了抢救医疗费4275元。

  另查明,杨某的泰迪犬购买于2018年9月6日,购买价格为3100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杨某的丈夫代理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曾某赔偿:宠物犬购买费用3100元、抢救医疗费4275元,以及因宠物犬离世给杨某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合计9375元。

  二、法院判决:过错方承担全部财产损失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法律性质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责任应由谁承担?赔偿范围如何界定?

  关于责任划分:被告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查明,被告曾某未能对其饲养的犬只采取有效的约束措施(未牵绳),且其饲养的犬只属于禁养品种。该犬只将原告杨某合规牵引(已履行法定约束义务)的宠物犬咬伤致死,被告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原告的财产损失(宠物犬死亡、医疗费支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曾某理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支持直接财产损失,驳回精神损失费

  支持部分:法院认定,原告为救治宠物犬实际支出的抢救医疗费4275元,以及为购买该宠物犬所花费的3100元,均属于因被告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予支持。

  驳回部分:对于原告主张的2000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通常适用于人身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情形。本案中,原告未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因宠物犬的死亡而遭受了法律所认定的“严重精神损害”。因此,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该项诉请。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曾某赔偿原告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75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三、律师观点与案件启示

  作为律师,笔者认为本案具有典型的普法意义,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

  “过错”是责任认定的核心:在宠物纠纷中,是否遵守地方养犬管理规定(如犬只是否为禁养品种、是否牵绳、是否有养犬登记证等)是判断过错的关键。本案中,被告“饲养禁养犬”且“未牵绳”是两大过错行为,而原告“牵绳正常行走”则是无过错的体现。因此,被告需承担全部责任。

  宠物在法律上被界定为“财产”: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宠物犬通常被视为权利人的“财产”而非“家庭成员”。因此,侵权赔偿主要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如购买费用、急救医疗费),而非类似于人身损害的高额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持审慎态度,通常要求达到“严重”程度(如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被毁损),一般宠物的死亡较难获得支持。

  对养宠人士的警示:

  对禁养犬饲养人:切勿违规饲养禁养犬只。一旦发生伤人、伤宠事件,不仅面临犬只被没收、行政处罚,还将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对合规养宠人:务必遵守地方养犬规定,出门牵绳、清理粪便、办理登记。这既是对公共安全的负责,也是在发生纠纷时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关键证据。

  总而言之,文明养宠、依法养宠,不仅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宠物和自己的保护。本案的判决结果,无疑向社会传递了“违规养宠,风险自担;守法养宠,权益受护”的明确信号。

  来源: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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