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刑法处刑的轻重

2026-04-30 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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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量刑法处刑的轻重

  根据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第2条还规定: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刑法溯及力中的刑罚轻重,基本的标准是主刑轻重的比较;只有在新旧刑法主刑轻重一致的情况下,才比较附加刑的有无或轻重;处刑没变,但刑罚适用条件有变的,比较适用条件。

  修订前后刑法规定完全相同没有任何变化的,根据“从旧”原则,即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上述比较处刑轻重的方法是有着严格的逻辑顺序的,只有在前一种方法无法确定孰轻孰重时,才可以采用后一种方法进行比较。

  如单位走私,在《关于惩治走私犯罪的补充规定》中,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而1997年《刑法》第153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新刑法对于法定刑的规定比旧刑法有所提高。因此,在新刑法生效后审理在其生效前发生的此类案件,应当适用旧法,新刑法无溯及力。

  再如1979年《刑法》和《关于惩治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中,犯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可以适用死刑。而按照1997年《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只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死刑。显然,关于盗窃罪适用死刑的条件,新刑法比旧刑法要严格得多,更有利于被告,因此,在新刑法生效后审理生效前发生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盗窃案件,应当适用新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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