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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生效前行为的效力(溯及力)
《刑法》第12条:……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一)问题的缘起行为后法律变更。现行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简称“新刑法”,在此以前是1979年通过的刑法及其单行刑法(修订前刑法),简称“旧刑法”。假如甲在1995年犯故意杀人罪,直至2004年才被抓获归案交付审判。甲“行为时”法是旧刑法,但“审判时”法是新刑法。这就产生了行为后法是否适用的问题。(二)从旧兼从轻1.从旧:对本刑法典生效之前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的法律”,新法效力不溯及。2.兼从较轻的新法:对本刑法典生效之前的行为,本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新法效力溯及。适用事后较轻新法的案件范围限制:“未决案”,即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包括上诉案件,因为上诉案属于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不包括再审案件,因为提起再审的案件属于判决已经确定的案件经特殊程序重新审理。对再审案件只能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刑法,不能适用行为后才生效的刑法(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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