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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龄人员用工关系:不是非黑即白
1.法定退休年龄
•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
2.分三类认定(核心看是否享受职工养老待遇)
•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金
◦按劳务关系处理(法释〔2020〕26号第32条)。
◦不属劳动关系,一般不支持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
•未办理退休、未享受职工养老待遇(含缴费不够15年)
◦原则上按事实劳动关系(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一条)。
◦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可缴社保、算工龄。
•已超龄、但为进城务工农民
◦即使超龄,只要未享受职工养老,可直接认定工伤,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最高法〔2010〕行他字第10号)
3.2026年新规:重实质、轻形式
•最高法新增“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案由,不再单看年龄。
•有考勤、奖惩、固定工资、属主营业务→倾向劳动关系
•临时/兼职、自主安排、按次结算→倾向劳务关系。
二、工伤认定:超龄也能认,分4种情形
1.未退休、未领职工养老(最稳)
•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受伤→必须认工伤,单位担责(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一条)。
•新入职单位受伤→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再认工伤。
2.已领职工养老,但单位按项目参保(如建筑工)
•已超龄+已领养老金,但单位为其缴了工伤保险→可正常认工伤、享工伤待遇(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
3.进城务工农民(特殊保护)
•超龄农民工,未享受职工养老→工作中伤亡,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工伤,无需先定劳动关系。
4.已领职工养老、未参保、非农民工
•一般按劳务关系,不能走工伤,只能走人身损害赔偿(按过错责任)。
三、实操要点(维权/用工必看)
1.先查:是否领职工养老金、是否农民工、单位是否参保。
2.取证:考勤、工资流水、工牌、排班表、工作群记录(证明管理从属关系)。
3.路径:
◦能定劳动关系→走工伤认定。
◦农民工超龄未养老→直接申请工伤。
◦劳务关系→法院起诉人身损害。
用人单位风险防控
•招超龄人员:优先按项目参保(尤其建筑、环卫、物业),降低工伤赔偿风险。
•已领养老金者:签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四、一句话总结
•未领职工养老→劳动关系+可认工伤;
•已领职工养老→劳务关系,除非参保否则不能工伤;
•农民工超龄未养老→直接认工伤,不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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