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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本分编适用于大气污染的防治。
第一百八十八条本法所称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第一百八十九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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