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无罪案例

2026-05-02 14: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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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虽有非法行医行为,诊所内也查获过期药品,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药品在医疗活动中使用,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也无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相应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索引(2019)云2527刑初303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自1972年8月参加泸西县中枢镇阿平村委会的农村医疗工作,1989年自行在中枢镇大雨龙村开设诊所进行医疗活动。2007年8月,曾取得为期一年的乡村医生执业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2008年9月至2018年5月2日期间,王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仍继续在中枢镇大雨龙村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2018年5月2日,原泸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在对王某开设的诊所进行检查,发现王某仍在该诊所内从事医疗活动,并发现王某的诊所内存放有盐酸溴已新葡萄糖注射液、阿奇霉素、复方阿胶浆、克林霉素磷酸注射液、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肚痛健胃整肠丸、安尔碘皮消剂、谓书清、止泻保童颗粒、曲克芦丁注射液、呋塞米注射液、西咪替丁注射液、注射液奥美拉挫钠、香果健消片、盐酸左旋咪唑片、复方氢氧化铝、羚羊清肺颗粒等17种过期药品。

  2018年12月25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非法开展医疗活动,属非法行医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虽在被告人王某诊所内查获过期药品,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在医疗活动中使用,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也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有相应情节严重的情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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