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人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可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按照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据有关资料,到目前为止,我国先后参加的有关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1970年11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73年11月30日联合国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1973年12月14日联合国通过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等。根据这些国际公约,我国对灭绝种族罪、劫持航空器罪、海盗罪、反和平罪、反人道罪、战争罪、非法使用武器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国际犯罪承担制裁义务。第二,追诉的犯罪是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第三,追诉的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应依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而不需要依据普遍管辖原则。第四,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公民,应当依照属人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不需要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第五,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第六,犯罪人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对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的补充和例外,对实施了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适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等原则之一行使管辖,就不必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权的确立,是我国参与反国际犯罪斗争、行使捍卫整个人类权益之职责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必然要求。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