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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者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对特定的身份有不同的管辖标准:
(1)一般公民。若在国外犯罪的,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所谓“可以不予追究”并非绝对不追究,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必要时,也可以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若在国外犯罪的,则不论其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两类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代表国家形象、肩负特殊的职责,其工作与国家的利益息息相关,故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实施的犯罪在管辖上应从严要求。《刑法》第10条对属人管辖权作进一步的规定。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这表明我国法律的独立性和国家主权的不受干预性,外国的审判对我国没有约束力。但从实际合理与国际合作角度出发,为使被告人免受过重的双重处罚,若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样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从人道主义出发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作了实事求是的考虑,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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