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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单位的效力
刑法总则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由于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刑法对单位的效力亦有其特殊性。(一)单位国籍的特殊性自然人区分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单位也应当区分为中国单位与外国单位。凡在我国批准登记设立的法人,属于中国法人;凡不在我国批准登记设立的法人,都是外国法人。我国刑法对中国法人的效力与对中国公民的效力相同;我国刑法对外国法人的效力与对外国人的效力相同。(二)对单位效力的双重性由于单位犯罪大多要实行双罚制,因此,刑法对单位的效力,除了对单位组织的效力外,还有对自然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效力,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效力表现为双重性。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出现对两种犯罪主体的效力不相同的情况,如单位是中国法人而自然人是外国人,或者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对这两种犯罪主体(单位和自然人)的效力,应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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