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地域效力的例外情况

2026-05-04 11: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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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地域效力的例外情况

  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这是原则,但是原则往往有例外,属地原则的例外有两种情况:1.《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按照国际法或者有关协议,在平等互惠的前提下,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根据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不受接受国的刑事管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范围如下:①按照国际惯例,外国的国家元首(皇帝、国王、共和国主席、总统等)、政府首脑(总理、首相、部长会议主席等)、外交部长享有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②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充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和使馆的其他外交人员(参赞,一等、二等、三等秘书和随员)以及陆、海、空军武官等,包括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馆的行政和技术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长久居留的;外交使差。③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和实践,除外交人员外,凡依照我国与各国所订条约、协议应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的商务代表,也予以外交待遇。此外,下列人员经我国外交部核定,也得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途经或者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各国派来中国参加会议的代表;各国政府来中国的高级官员;依照国际公约应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其他人员,如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享有特权和豁免的有关人员。④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9年我国加入该公约)的规定,领事代表(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以及名誉领事和其他领事馆人员)也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但其司法豁免权低于外交人员。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1条第1项规定:“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遇犯严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机关之裁决执行者不在此列。”该条的第2、3项和第42条规定了对领事人员在刑事管辖方面的其他优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虽然享有人身不可侵犯和刑事管辖豁免等特权,但是,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原则,并不排斥由于代表本人的挑衅行为而引起的他人的正当防卫,也不保证在例外的情况下不采取防止他进行犯罪的措施。他们犯罪不适用我国刑法,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不受任何约束违反我国法律。他们应当尊重和遵守我国的法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第1项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之情形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的义务。”所以,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我国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即不能按照司法程序对他们进行搜查、拘留、逮捕、起诉以及定罪、判刑和执行刑罚,但是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加以解决。外交途径有:要求派遣国召回,或者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宣布其为不受欢迎人员或者不能接受。《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9条规定:“①接受国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遇此情形,派遣国应斟酌情况召回该员或终止其在使馆中之职务,任何人员得于其到达接受国国境前,被宣告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②如派遣国拒绝或不在相当期间内履行其依本条第1项规定所负义务,接受国得拒绝承认该员为使馆人员。”外交人员一旦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须立即停止在接受国执行职务,并且必须离开该国。如果他拒绝离开,接受国政府则可以设法强制执行其决定。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内地刑法。我国实行“一国两制”政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所以从理论上讲,尽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刑法属于中国刑法的一部分,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内地刑法。国际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大陆刑法当然适用于台湾地区,只不过由于两岸长期分离,大陆刑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实际上难以适用于台湾地区。如果两岸未来以和平方式结束敌对状态实现实际的统一,按照“一国两制”的政策,大陆刑法也将不适用于台湾地区。这里所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内地刑法,是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审理刑事案件不以内地刑法而以自己的刑法为法律依据,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是否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所不问。反之,亦然。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或者结果地发生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但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发生于内地,如犯罪的组织策划或者犯罪工具的准备等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的,内地法院不仅有刑事管辖权,而且对于被告人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犯罪亦有权依照内地刑法予以审判。目前,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与台湾地区有着较为良好的警务合作,但是两岸三地之间尚未建立起密切的刑事司法协助关系。“一国两制”框架内,如何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避免一国之内的双重审讯,尚需要进一步地摸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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