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霍某已经离婚,现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进行分割,霍某名下位于河北省涿州市盛福南街118号润禾社区鸿坤理想湾南区24号楼2-**室房屋,双方认可现值为750000元,截止2022年7月,剩余未还贷款为296535.75元。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某,男
王某、霍某系自由恋爱,初婚,2009年5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8月1日生有一女霍佳欣。2021年9月2日,王某与霍某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离婚。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购买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现在霍某名下。现双方认可现值为6.5万元,贷款已经还清。
购买位于河北省涿州市盛福南街118号润禾社区鸿坤理想湾南区24号楼2-**室房屋,不动产权利人为霍某。双方认可现值为75万元,截止2021年8月还剩32.62万元,截止每个月归还2696.75元,截止2022年7月,剩余未还贷款为296535.75元。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霍某名下位于河北省涿州市盛福南街118号润禾社区鸿坤理想湾南区24号楼2-**室房屋[冀(2021)涿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归霍某所有,霍某支付王某折价款的70%即35万元;2.判令霍某名下×××汽车归王某所有,王某支付霍某折价款30%即4.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霍某已经离婚,现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进行分割,霍某名下位于河北省涿州市盛福南街118号润禾社区鸿坤理想湾南区24号楼2-**室房屋,双方认可现值为750000元,截止2022年7月,剩余未还贷款为296535.75元。
房屋归霍某所有,剩余贷款由霍某归还,由霍某给付王某补偿款226732元。
霍某名下的车牌号为×××的奇瑞汽车一辆,双方认可现值为65000元,车辆归霍某所有,由霍某给付王某补偿款32500元。
霍某称购买汽车有借款,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霍某称购买房屋系用其父亲抚恤金支付首付,其要求先去除,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
1、霍某名下位于河北省涿州市盛福南街118号润禾社区鸿坤理想湾南区24号楼2-**室房屋归霍某所有,由霍某归还贷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霍某给付王某补偿款226732元;
2、霍某名下的车牌号为×××的奇瑞汽车一辆,归霍某所有,由霍某给付王某补偿款32500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