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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甲公司与小张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之后,经甲公司唯一股东乙公司决议,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小张并聘任其为总经理,办理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劳动合同到期后,小张从该公司离职,并多次申请辞去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职务,但甲公司始终不予配合办理变更手续。此后,甲公司因其他纠纷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小张作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也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小张再次书面申请辞职并登报公告后,甲公司仍拒绝变更工商登记。无奈之下,小张将甲公司、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的工商变更登记。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被委任为法定代表人,应有公司委托且应当对公司事务具有一定的控制管理权。乙公司作为甲公司唯一股东,未及时就变更法定代表人事项作出有效决议,导致甲公司未能为小张办理涤除登记。甲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另行选任法定代表人,及时为小张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天津一中院故判令甲公司于三十日内为小张办理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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