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凭证是证明交易事实的间接证据,不可以直接认定工程款!

2026-05-16 11: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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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高院发布2025年度民商事审判典型案例结算凭证是证明交易事实的间接证据,在明显缺乏实际施工事实支持时不应以此直接认定工程款——某建设公司诉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医院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包括:室内土建、给排水、采暖、防水维修等项目。施工完成后,该医院已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后该建设公司再次持盖有该医院公章的结算书要求其支付增项工程。医院认为,结算书记载的工程量没有实际施工证据,该工程量并未实际发生,结算书形式上亦缺乏双方过往结算所需监理方、院方经办人签字确认等材料,故拒绝给付。经法庭释明,某建设公司未能提交其他有关案涉施工的有效证据。

  【裁判结果】吉林高院对案涉建筑实际面积、双方交易习惯等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结算凭证作为证明交易事实的间接证据,在某建设公司提交的案涉结算书记载的工程量明显缺乏实际施工事实支持时,不应以其作为认定工程款的直接依据,其记载的工程款数额不应采信,故原审对某建设公司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的结果并无不当,依法驳回某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虚增工程量的不实结算是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违法形式。本案为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结算凭证的证明力统一了裁判尺度和方法。一是明确结算凭证的间接证据属性。结算凭证对于交易事实的发生虽然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考虑现实生产生活中存在大量结算凭证与实际交易相分离现象,因此,结算凭证只是证明交易事实的间接证据,不具有直接证据的证据属性。二是明确合理性是事实认定的重要标准。合理性判断标准是验证推理结论是否符合一般理性人认知的重要方法。如证据所映射的事实不符常理或与交易习惯偏差较大,法官则应对其证明力审慎审查。三是明确全面审查证据是适用证明责任认定事实的必要前提。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主动加强对争议证据、争议事实的调查核实,做好法律权利、法律后果释明,在全面审查证据基础上方可适用证明责任认定案件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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