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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一批参考案例,其中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郑某诉宜宾某银行、第三人李某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5)川15民终1174号),明确了夫妻离婚时房产归属约定排除强制执行的认定标准,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权威指引。
一、基本案情:离婚未过户,房产遭查封
原告郑某与第三人李某良2015年结婚,同年共同按揭购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办理了公积金按揭抵押。
2019年4月:双方协议离婚,明确约定房屋归郑某所有,女儿随郑某生活。
离婚后:因房屋按揭抵押未结清,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仍登记在两人名下;郑某一直居住并独自偿还贷款。
2024年:李某良向宜宾某银行借款20万元未还,银行起诉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屋。
郑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二、两级法院判决:支持郑某,不得执行房屋
一审(叙州区法院,2025.3):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郑某权益优先,判决不得执行房屋。
二审(宜宾中院,2025.8.5):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裁判规则(最高法入库要点)
离婚协议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因按揭抵押等非因权利人自身原因未过户,满足以下2个条件,可排除普通债权的强制执行:
1.时间要件:离婚时间早于申请执行人债权形成时间(本案2019年离婚,2024年李某良负债,时间先后清晰)。
2.主观要件: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离婚真实,财产分割合理,非为转移财产、规避后续债务)。
关键逻辑:离婚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清算,并非无偿转移财产;郑某已实际占有、还贷,是房屋实际权利人,其权益应优先于李某良后续形成的普通金钱债权。
四、普法解读:离婚房产未过户,如何规避执行风险
1.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不直接产生物权效力
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未过户前,房屋在法律上仍属登记权利人(本案为共同共有)。
2.可排除强制执行的3个必备条件(结合本案)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房产归属约定清晰;
✅离婚早于债务形成,无恶意逃债嫌疑;
✅未过户系按揭抵押、政策限制等客观原因,非权利人拖延;且权利人实际占有、使用、还贷。
3.不能排除执行的常见情形
❌离婚时间晚于债务形成,明显为逃债转移财产;
❌离婚协议虚假、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未过户系权利人自身原因(如故意拖延、不愿承担税费);
❌房屋为被执行人唯一可执行财产,且用于清偿优先债权(如抵押债权)。
五、实务建议:离婚房产处置,做好3件事
1.离婚协议写清楚:明确房产归属、贷款承担、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避免模糊表述。
2.尽快办理过户:贷款结清后立即过户;无法立即过户的,可办理公证或预告登记,固定权利。
3.留存关键证据:保存离婚协议、离婚证、还贷记录、居住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明离婚真实、无恶意、未过户客观。
六、总结
本案作为最高法2026年5月入库的权威案例,统一了司法裁判尺度:合法有效的离婚房产约定,在离婚早于债务、无恶意逃债、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且实际占有还贷时,可排除普通债权强制执行。
对普通人而言,离婚房产处置务必重视协议效力、及时过户、留存证据,避免“房财两空”;对债权人而言,需审慎审查债务人婚姻及财产变动情况,防范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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