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诉彭某某、某酒店劳动争议案

2026-05-29 11: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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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彭某某与某酒店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彭某某租赁酒店的KTV项目用以经营。

  2018年8月,彭某某以“某娱乐会所”的名义招聘林某某到某酒店KTV工作,但“某娱乐会所”一直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2024年2月,该场所关闭搬迁,林某某因此被解除劳动关系。

  后林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彭某某及某酒店共同支付经济补偿、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某娱乐会所”未进行工商登记,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给其造成损害的,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彭某某和某酒店应当对林某某的劳动报酬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遂判决确认林某某与某酒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彭某某支付林某某未休年假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8808元,某酒店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某酒店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以租赁、承包等名义,将本单位经营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实质是转嫁用工风险、规避法定责任的行为,应对承包人聘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判决不仅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因用人单位内部承包关系而遭到损害,也促使用人单位树立依法注册、合规经营的意识,不得通过“假外包、真用工”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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