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陈鹏律师优秀案例:贷款诈骗罪变为骗取贷款罪,十年变六年

2026-06-03 15: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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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亮点

  本案涉案金案39亿,陈鹏律师在王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一案中,临危受托担任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贷款诈骗罪,律师从主观故意、事实认定、参与程度、罪名定性等关键角度切入,提出无罪轻罪核心辩护观点,最终成功促使法院变更罪名为骗取贷款罪,刑事从十年起步变更为六年有期徒刑。实现重大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基本案情

  2012年初至2022年2月,被告人王某先后在吕某犯罪集团实际控制的新某集团、世某公司、北京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任职,历任工商部职员、工商部部长等职。该犯罪集团长期通过操控银行、安插人员、贿赂高管等方式,以注册大量空壳公司、制作虚假贷款资料的手段,对柘城某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实施贷款类犯罪活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王某在担任工商部负责人期间,按照集团高层安排,组织、指挥部门员工以支付好处费的方式,对外征集人员注册、变更、维护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并将空壳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印章等资料统一归集管理,后续提供给融资部用于制作虚假贷款材料,协助集团完成银行贷款流程。2022年7月,王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公诉机关以贷款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指控其参与犯罪金额高达39亿余元。

  三、陈鹏律师辩护意见

  在本案中,陈鹏律师作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新思路、新辩点。1.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无非法占有目的贷款诈骗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王某仅为公司部门员工,按上级指令完成工商注册、变更等事务性工作,对集团整体犯罪意图、资金使用及流向不知情,无共谋、无非法占有故意,不符合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2.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涉案数额应予核减部分涉案公司并非王某注册、管控,部分公司早已移交其他集团,超出其职权范围;部分公司成立、变更时间与王某任职履历不符,相关贷款数额不应计入其犯罪金额。3.地位作用低微,应认定为从犯王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仅负责前端工商事务,不参与决策、融资、用章、资金划转等核心环节,作用次要、辅助,无不可替代性,依法应认定为从犯。4.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王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案情,构成自首;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仅领取固定工资,无额外违法获利。综上,辩护人请求法院依法变更罪名,对王某从轻、减轻处罚。

  四、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辩护人的定性意见,认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变更罪名为骗取贷款罪;同时认定王某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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