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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通俗说:普通关系之间,只有转账记录时,被告说“是还款/其他债务”,由被告先举证。而当双方存在情人、恋爱、同居、暧昧等特殊亲密关系时:
1.原告只拿转账记录主张“借款”;
2.被告抗辩:不是借款,是赠与、生活费、情感往来等;
3.此时不能用第17条让被告先举证;
4.直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民诉法第64条)。
结论:情人关系中,光有转账记录不够,必须由主张“借款”的一方(原告)自己证明:
•双方有借款合意(借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款项是借款而非赠与/生活费。
二、区别对待
•普通民事主体:资金往来通常有明确法律目的(借/还);情人/亲密关系:资金往来常混合赠与、补偿、共同消费、情感维系,不能简单推定为借贷。
三、实务提示
情侣/情人之间:大额转账尽量写借条、备注“借款”、保留聊天/录音;分手后仅凭转账记录起诉“借款”,大概率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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