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为了促成合同的订立,有时需要向对方披露一些商业秘密和其他原本是对外保密的信息。这些商业秘密和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如果不是为了促成合同订立,他人一般无从知晓。这些商业秘密和信息如果被泄露或被不正当使用,会导致其商业价值的贬损,损害原所有人的利益。当事人披露这类秘密和信息的目的是促成合同订立,按照诚信原则,获得信息的人对此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