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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但是这些自由绝非无界限的自由,如若当事人意图使自己所订立的合同能够发生其欲追求的私法上的效果,那么合同就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此处所称的法律,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若合同违反的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则合同不会仅因此而无效。所谓公序良俗,是指一般社会利益和善良风俗。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规定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助于弥补具体规范的不足,能够对在形式上不违反法律,但内容却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相悖的合同起到良好的规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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