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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往往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这种目的既可以在合同成立生效时即告达成,也可能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或特定的事件发生方可达成。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加以约定。《民法典》第502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款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约定的方式来对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加以约定,具有此类约定的合同被称为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
1.附条件的合同
条件,是指使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特定事实,可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8]停止条件功能在于限制合同生效,只有当事人约定的特定事实出现时,合同才发生效力。解除条件的功能则在于终止合同效力的存续,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终止。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可以自由选择条件,但条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条件必须是将来会发生的事情。第二,条件须为不确定的事实。第三,条件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律所规定的。第四,条件不得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2.附期限的合同
期限,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部分,使合同效力发生或效力存续终止的时间,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9]生效期限是指合同发生效力的时间,在期限未达之时,合同不产生效力。终止期限是指终止合同效力存续的时间,在期限未达之前,合同生效,在期限界达后,合同效力的存续终止。有关期限的约定须符合以下两点要求:第一,期限不能是已经经过的时间。第二,期限应当是必成事实的对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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