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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岗位范围(审批前提)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仅以下岗位可申请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对工时安排具有一定自主性的岗位: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岗位:如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二、审批主体与权限审批主体:企业所在地的市、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权限: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中央直属企业需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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