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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的分担遵循“对外连带、对内按份”的核心规则:对外全体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意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对内则按照约定比例分担,无约定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超出自身份额清偿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人追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九百七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内部分担顺序: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这一规则同时适用于民事个人合伙与商事普通合伙企业,是合伙债务分担的基础性框架。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则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依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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