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为子女父母投保商业人身保险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026-07-03 09: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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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主要探讨以下几个问题:

  1.离婚时,夫妻为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离婚时,保险产生的保险金能否分割

  3.离婚时,退保产生的保费能否分割或补偿

  囿于篇幅,本文仅对只聚焦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投保”的情形,不再考虑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保险的情况。也无法穷尽所有情形,仅对一些常见情形进行探讨。为更好理解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概念,举例供理解:

  张三(投保人)为子女张小三(被保险人)购买商业人身保险,与保险公司约定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向张三(受益人)支付相关保险金。

  一、夫妻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子女

  1.离婚时未退保,赠与属性优先,离婚时原则上不予分割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高法民一〔2016〕2号)

  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在离婚时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苏高法电〔2019〕474号)

  问: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人身保险的处理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获得的保险金,如果未成年子女未死亡,应当专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离婚时,如果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尚处于保险有效期的,因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该保险应当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离婚时退保的现金价值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现金价值是指被保险人要求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退还的金额,一般的计算方法是现金价值=保险费-退保手续费。

  江西高院官网文章《为小孩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离婚时能否分割?》“应当先查明原、被告是否同意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如果双方一致同意不予继续履行则双方应当办理退保手续,然后就保险现金价值进行共同分割;如果原、被告双方协商愿意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的,则应当要求原、被告就保费的履行义务分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主张终止保险合同另一方主张要求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但是又不愿意独自承担缴费义务的情形下,应当判决保险合同终止,并对因此而产生的保险现金价值进行裁判分割。”

  笔者认为,保险合同解除后,被保险人依据该合同享有的保障利益随之终止,退保所得款项系保险合同关系消灭后返还的财产价值,与保险保障本身已无关联,亦不损及被保险人之现有权益。因此,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子女投保,离婚前已办理退保的,所获退保金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3.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需要区分夫妻一方是否为保险合同受益人,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子女,此时因保险事故发生产生的保险金,应当属于子女个人财产;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此时产生的保险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受益人仅为夫妻一方,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夫妻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父母,受益人为父母

  此种情形下,投保人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被保险人为投保人的父母,受益人亦为该父母。由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份重合,保险金请求权归属于投保人父母,属于第三人权益,夫妻离婚时不能直接对该保险金进行分割。但可以对支付的报废获得经济补偿。由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父母并无法定赡养义务,以共同财产为投保人父母购买保障型保险所负债务,应认定为投保人的个人债务。保险金在物权维度已归属于作为受益人的投保人父母,不属于夫妻双方支配的积极财产,无法予以分割。但另一方可依据夫妻财产法中的补偿规则,请求投保人返还已支出保费的一半数额。此即“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所产生的价值返还请求权。

  三、夫妻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父母,受益人为夫妻一方或双方

  此种情形多出现于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如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投保人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被保险人为投保人的父母,受益人则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由于受益人并非被保险人本人,保险金的归属直接涉及夫妻之间能否分割的问题,处理规则较为复杂。

  1.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

  投保人以共同财产为父母投保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离婚时需区分以下层次:

  保险金本身不可分割:投保人取得受益人地位,系经被保险人(其父母)同意。被保险人同意权的法理基础在于防范道德风险及保护被保险人的人格权,保险金请求权归属于投保人,系基于被保险人的明确指定。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的规定,该保险金应认定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投保人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另一方有权请求保费补偿:由于夫妻一方对配偶的父母并无法定赡养义务,以共同财产为投保人父母投保并指定投保人为受益人,实质系以共同财产清偿投保人的个人债务。另一方虽不能分割保险金,但可依据补偿规则请求投保人返还已支出保费的一半数额,以弥补其共同财产份额的损失。该补偿请求权的基础在于夫妻财产法中的补偿规则,而非对保险金本身的分割。

  2.受益人为夫妻双方

  若受益人为夫妻双方(即共同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由夫妻二人共同享有。以共同财产出资投保,且受益人为夫妻双方的情形下,保险金系以共同财产投入为基础,且受益人兼含夫妻双方,不存在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的问题,保险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代位物,离婚时可直接就保险金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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