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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要看抽逃出资行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补回出资的时间点以及是否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抽逃出资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犯罪就已经既遂了。一旦犯罪既遂,就不会因为事后的补救行为而消灭。把抽逃的出资补回去,本质上是犯罪既遂后的退赃退赔行为,而不是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抽逃出资后又补回的情况,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作为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抽逃出资的时间很短、数额刚达到立案标准、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有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抽逃出资数额巨大、时间很长、已经造成了债权人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哪怕事后全部补回,仍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时会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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