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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5年5月,某小学学生小赵和小钱利用课间休息时间,自发在学校篮球场打篮球。在争抢过程中,小赵向前摔倒受伤,被老师发现后及时通知家长送医治疗。事后,小赵家长认为孩子受伤和小钱以及学校都有关联,把小钱及其家长、学校一并起诉到了槐荫区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万余元。小钱和他的家长认为,双方是在正常篮球对抗过程中发生意外,小赵受伤是自己摔倒,并不是小钱故意造成的。篮球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竞技体育活动,本身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和危险性,存在受伤风险,运动参与者自愿参加这种有风险的竞技体育运动,应认为参与者默示在符合运动规则的情况下,愿意承受对抗运动中产生的损害,即同意自甘风险,且其他同学对本次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学校辩称,双方学生都已年满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打篮球这一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出事的这次篮球活动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并不是学校统一组织的。学校平时已经开展篮球规则以及校园安全教育,事发后老师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协助送医,已经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因此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起案件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小赵在篮球运动中受伤,其他参与学生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学校是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看损害发生的原因以及法律规定的责任构成。这起案件发生的原因,小赵是在课间自发参加篮球运动受伤,并不是因为学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也不是学校组织活动管理失当导致。因此,法院首先需要判断的是,本案是否适用《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篮球是一项具有身体对抗性的竞技体育运动,正常争抢、碰撞、摔倒,都属于运动本身具有的客观风险。只要参与者自愿参加比赛,并且其他参与者遵守运动规则,没有故意伤害或者重大犯规,就属于法律规定的自甘风险范围。庭审中,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进行了审查。从视频可以看出,双方是在正常争抢篮球过程中发生身体移动,小钱没有故意推搡、撞击或者其他明显违反篮球规则的危险动作,也不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可以认定小赵受伤属于篮球运动中正常风险造成的意外后果,因此,不符合要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条件。学校作为事故发生地是否承担责任,法院对此同样进行了审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并不是实行"学生受伤就赔偿"。本案中,篮球活动属于学生课间自发开展,并非学校组织;学校平时已经进行了安全教育,事发后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小赵也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存在教育、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因此学校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小赵、小钱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篮球运动,小钱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法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同时,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教育、管理职责,小赵也未能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小赵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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