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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相处三年,分手后并非所有花出去的钱都可以要回,法院会区分普通赠与、附结婚条件赠与、借款三类情形处理,不能以恋爱时间长短直接判定是否返还。
吃饭、看电影、过节送礼、小额礼物,以及520、1314等特殊寓意转账,属于为维系感情的无偿赠与。钱款、物品交付完成,赠与即生效,分手后不能要求对方返还。“青春损失费”也没有法律依据,起诉不会被支持。
如果是大额转账、购车、购房出资、贵重首饰,给付时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属于附条件赠与。双方最终分手、无法登记结婚,达成赠与的前提条件消失,可以起诉要求返还,法院会结合双方收入、恋爱时长、使用情况,判决全额或者部分返还。
如果聊天记录、转账备注能证明属于借款,不管是不是情侣,都可以凭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起诉,要求对方全额归还。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款合意,很难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维权实操上,先整理全部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区分每一笔钱的用途,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日常共同吃喝玩乐的开销,一般不能追回。恋爱自愿付出的感情消费,法律不予保护。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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