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骑自行车的时候因为路口的红绿灯不亮和公交车撞上,发生交通事故。经了解该路口的红绿灯发生故障已有一周时间,请问这种情况有市政的责任吗?
答: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的通行规则有详细的规定,这也是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就本案例而言,除了事故双方,是否可以要求市政或者其他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本事故发生的交叉路口所涉交通信号灯属于道路交通设施,属于道路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的管理维护对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本条规定赋予了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对交通信号灯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未尽管理、维护职责的,比如说未及时发现交通信号灯出现故障并进行维修,或未向交警部门报告以采取防范措施的,为事故发生埋下安全隐患的话,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