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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是家中独子,父母一生辛勤劳动,攒下100万元,2008年小王和小刘登记结婚,为了支持两个年轻人在北京打拼,2010年小王父母拿出自己的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首付款是小王父母直接转给小王账户后由小王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合同也是小王签署,房屋贷款是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2013年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小王个人名下。2016年,小两口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小刘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小王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小王也表示两人感情基础薄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本案中,小王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虽然产权登记在小王个人名下,但因为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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