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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姚某驾驶电动车沿肥东县某路段自南向北逆向行驶至某酒店门口,与自西向东行走的江某相遇时,发生江某摔倒致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某交通管理大队对本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江某因摔伤导致左股骨粗隆间及粗隆下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江某诉讼至法院要求姚某承担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的80%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交警部门调查得到的事实,姚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车自南向北逆向行驶至事故地点,与自西向东行走的江某相遇时,江某摔倒受伤。姚某驾驶的电动车较之行人,危险性较大,当姚某驾驶电动车上辅道逆向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客观上对行人江某造成了危险。
江某在紧急情况下为避让逆向而来的车辆而摔倒在地,江某受伤与姚某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姚某逆向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行人江某夜晚出行,在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道,并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故姚某与江某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即姚某对江某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因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是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主观具有明显过错,且客观对行人造成了危险。行人在紧急情况下为避让逆向而来的车辆而摔倒在地,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注意观察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本案提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均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切勿因贪图方便或抱有侥幸心理而逆向行驶或随意横穿道路,以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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