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2023-12-07 09: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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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民法典》第1138条,口头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危急情况下,通过口述的方式表达处分身后财产的意愿。鉴于该类遗嘱的表现形式为口头,并不记载于任何载体,故在认定是否存在口头遗嘱时应持审慎从严的标准。

  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主张遗嘱存在的一方负有证明存在口头遗嘱的举证责任,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应准确区分口头遗嘱和日常聊天、谈话,不可将被继承人日常生活中的表述简单认定为遗嘱。其次,应审查被继承人是否遇到危急情况,诸如突发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患危及生命的疾病等,导致被继承人客观上无法或者没有能力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再次,审查是否存在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最后,紧急情况消除后,如果被继承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应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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