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应符合什么条件?

2023-12-11 1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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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和解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是在受他方威胁、欺诈、利诱或者在自己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

  (二)和解的内容合法。

  (三)和解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结束前进行。

  (四)各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也可以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律师补充:

  执行和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双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应当结案处理。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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