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爱已成往事,“你要的彩礼钱”怎么办?

2023-12-12 17: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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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小伟与小彩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17年8月31日开始同居,于2021年5月结束同居。

  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有较多的资金往来,其中,小伟于2017年8月9日至2021年6月4日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小彩转账共计37万元;

  小伟于2020年7月17日通过其农行卡向小彩农行卡转账46万元,转账摘要为:“你要的彩礼钱”,小彩则于2020年7月21日将46万元中的40万元以现金的形式返还给小伟;

  小彩于2017年9月19日至2021年8月8日,通过微信向小伟转账69679.51元。

  分手后,小伟诉称多次向小彩催还未果,逐于2023年2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钱及各项大额费用共计46万余元。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小伟主张其通过农行卡向小彩农行卡转账46万元中的6万元是支付给小彩的彩礼钱,小彩不予认可,并主张该6万元是小伟支付给小彩用于购买家具;

  小伟主张恋爱、同居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转账的款项共37万元,是小彩向小伟借的钱,小彩亦不予认可,并主张该37万元是双方同居期间共同消费的款项。

  另查明,小伟提供的2021年4月3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有小彩问小伟何时提亲送彩礼,小伟表示计划当年年底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彩礼20万元。

  上林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伟的诉讼请求。

  小伟不服,提起上诉。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对本解释的理解应为:对于没有登记结婚的,应该退还彩礼。登记结婚后又离婚的,原则上不再退还彩礼,例外情形是,双方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以及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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