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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伟与小彩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17年8月31日开始同居,于2021年5月结束同居。
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有较多的资金往来,其中,小伟于2017年8月9日至2021年6月4日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小彩转账共计37万元;
小伟于2020年7月17日通过其农行卡向小彩农行卡转账46万元,转账摘要为:“你要的彩礼钱”,小彩则于2020年7月21日将46万元中的40万元以现金的形式返还给小伟;
小彩于2017年9月19日至2021年8月8日,通过微信向小伟转账69679.51元。
分手后,小伟诉称多次向小彩催还未果,逐于2023年2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钱及各项大额费用共计46万余元。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小伟主张其通过农行卡向小彩农行卡转账46万元中的6万元是支付给小彩的彩礼钱,小彩不予认可,并主张该6万元是小伟支付给小彩用于购买家具;
小伟主张恋爱、同居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转账的款项共37万元,是小彩向小伟借的钱,小彩亦不予认可,并主张该37万元是双方同居期间共同消费的款项。
另查明,小伟提供的2021年4月3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有小彩问小伟何时提亲送彩礼,小伟表示计划当年年底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彩礼20万元。
上林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伟的诉讼请求。
小伟不服,提起上诉。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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