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意指权利人在行使其知识产权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虽然权利本身并不因滥用而导致无效,但因权利滥用可能导致两种法律后果:
第一,违反知识产权法规范,产生私法规制的结果;
第二,违反反垄断法规范,产生公法规制的结果。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可能在私法与公法领域发生,权利滥用行为并不必然违背反垄断法而受其规制,但违背反垄断法行使权利的行为肯定是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本书认为,判断标准是以反垄断法中的市场结构性要素作为基础的,包括市场支配力、市场份额、市场进入难易度等,即滥用知识产权应具备以下要件: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相关市场的界定;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了反竞争的方法维持或强化这一地位(滥用行为),具有消除竞争的效果或危险;不能根据其他正当理由获得正当性。